常德市刘禹锡研究会章程

编辑:管理员日期:2020-09-13 18:09:57浏览次数:2985

 (2012年11月16日常德市刘禹锡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刘禹锡是中唐著名文学家、哲学家、诗人,因参与“永贞革新”失败,被贬为朗州 (今常德)司马。在常德谪居十年(806~815)间,他创作了200多篇(首)诗、文,约占他一生创作的四分之一。这些诗文揭示和反映了常德厚实的文化沉积,是研究常德历史的珍贵史料。

    为了推动社会各界和民间力量对刘禹锡的研究,弘扬常德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以更好地为常德文化名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和中华诗词学会授牌,成立常德市刘禹锡研究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德市刘禹锡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德市境内外研究刘禹锡的学者志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团结研究刘禹锡的专家学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古为今用”的原则,加强研究和开发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和繁荣常德市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常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德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湖南省常德市沅安路排云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刘禹锡研究学术活动;

    (二)同有关文化研究学会团结与协作,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学术合作;

    (三)编辑出版有关学术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刘禹锡研究并有一定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参加学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代表提出的提案;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热心本会事业,具有一定办事能力;

    (五) 对本会工作有一定贡献;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领导、策划、组织本会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本会财务工作;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1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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